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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更新時間:20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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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已設130余環境保護法庭 執法不作為問題突出
云南省昆明市“牛奶河”污染案,河北省廊坊市部分電鍍廠非法排放電鍍廢液污染環境案……*部近日公布的4起環境污染重大案件顯示,脆弱的生態環境頻頻遭受“魔爪”摧殘。
生態環境司法如何護航“美麗中國”?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近日舉辦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與司法應對研討會,深入探討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司法現狀、生態環境司法與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案件審理專門化等問題。
公益訴訟主體范圍待明確
“公益訴訟是生態環境司法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尤其是公益訴訟主體和范圍,亟待進一步明確。”與會人士一致表示。
云南省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沈競舟認為,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對民事訴訟程序提出一系列新問題,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將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是否符合立法精神、能否滿足實踐需要等,需要進一步論證。此外,公益訴訟的請求范圍是否于對侵權行為的禁止,可否包括具體損害賠償,以及如果允許提起具體損害賠償,一旦判決生效,如何確定賠償金的接受主體、如何使用賠償金等,都會成為實踐中必須面對和妥善解決的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提出,如何確定因環境污染破壞致國家生態損害的索賠,是司法實踐中一個重要問題,亟待完善立法。尤其應當明確此類侵權案件的索賠范圍,明確公益訴訟中“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范圍。
“當前,環境執法現狀令人嘆息,執法不作為和不能作為問題突出,司法介入環境保護會大有作為,公益訴訟范圍可以擴大到行政公益訴訟。”環境保護部副司長別濤建議。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范明志認為,環境公益訴訟作為一種新型訴訟方式,一旦與現有訴訟程序出現交叉重合,例如,當公益訴訟與行政不作為訴訟、帶有公益因素的私益訴訟競合時,法院如何處置,對公益訴訟案件能否適用調解、撤訴等,需要進一步研究。
“雖然當前我國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數量較多,但是內容分散且科學性、合理性有待進一步提高,其中很多規定缺乏可執行性,諸如生態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內容、訴訟主體、侵權責任確定等,都需要法律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為司法創造條件。”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
生態環境司法存諸多難題
“盡管我國在實現環境法治方面一直很努力,但是生態環境形勢卻日益嚴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孫佑海說,從全國范圍看,多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態環境類案件數量較少、增長緩慢,且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領域,這與人們所感受到的日益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尤其是環境污染問題形成強烈反差。
孫佑海認為,在生態環境司法中存在諸多難題。如當事人存在起訴難、舉證難、勝訴難問題;法院存在審理難、判決難、執行難等問題。其中,鑒定難、周期長、地方保護主義等,成為生態環境司法中亟待解決的難題。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蔡守秋說,在生態環境司法過程中,應當樹立正確的生態環境理念和生態環境司法理念,要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要充分認識到,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類和社會持續發展的根本基礎。在立法和司法層面,要厘清生態環境中的“環境”與民法中作為財產的“環境”、民法中的“利益”與“環境利益”以及環境損害、環境損害責任與“人身損害、財產損害”、通過環境污染所引起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及其責任等之間的關系,同時要進一步完善污染環境犯罪定罪標準規定。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表示,當今社會已經進入風險社會,在生態環境司法中要堅持從嚴懲治、風險刑法、恢復性司法、協同司法理念。對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持依法從嚴處理。要在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礎上,注重從嚴打擊各種犯罪行為。要從傳統的注重行為結果到注重行為帶來的風險,實現從實害犯到行為犯的轉變。通過司法不僅要依法懲治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更要注重對生態環境的有效恢復。司法機關在充分發揮環境正義后一道防線作用的同時,要與有關部門形成合力,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性,保護生態環境。
審理專門化亟待頂層設計
近年來,鑒于生態環境類案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為提高這類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自發嘗試專門化審理模式,成立專門審判機構審理此類案件。
自2007年全國*家環保法庭在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以來,到今年5月初,全國已有16個省、直轄市設立130多個環境保護法庭、審判庭、合議庭或者巡回法庭。
“但全國范圍仍沒有實行生態環境類案件專門化審判,一些地方生態環境問題非常嚴重,亟待加強環境司法。”沈競舟表示,在實行專門化審判的法院中,審判組織形式、管轄案件的種類和范圍也不相同,所發揮的作用差別較大。如各地法院受理案件范圍,就存在民事、刑事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二合一”模式;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三合一”模式;民事、刑事、行政和執行案件,均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四合一”等不同模式。
由于缺乏統一規定,各地法院對于生態環境類案件的理解也不盡一致,導致各地生態環保法庭受理的案件也存在差異。“在生態環境類專門化審理問題上,亟待加強指導,進行頂層設計,實現環境司法資源合理配置,以充分發揮司法對生態文明建設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孫佑海說。本報記者袁定波
全國已設130余環境保護法庭 執法不作為問題突出